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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担保费承担的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23-07-16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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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担保费承担的法律依据

在法律界,保全担保费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确保被保全财产的安全,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要求被保全人提供担保金或者提供担保物等形式的保全担保。而关于保全担保费的承担,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法律条款和规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被告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近亲属提供的金钱或者财物作为保证金,或者在财产被扣押、冻结、查封的情况下变价金作为解冻保证金,以及审判机关确定的其他措施作为保证金的,由法院承担保管责任。”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被告人提供的金钱或财物作为保证金的保全担保费由法院承担保管责任。

其次,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了保全担保费的承担方式:“当事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以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担保被执行人的相应权益,由执行事务所按照执行程序负责保管。”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通过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担保被执行人权益的担保方式,承担保全担保费的责任由执行事务所负责保管。

此外,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了民事案件中的保全担保费的承担方式:“当事人可以申请对被诉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法院对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根据此条款,法院在民事案件中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在司法解释层面,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对被执行人提供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股权、债权等金融工具)作为保证金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代管和处理,不再向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发还。”这一解释明确指出了对于被执行人提供的财产作为保证金的情况,由法院依法代管和处理,不予发还。

总的来说,保全担保费的承担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不同的案件性质和情形,法院可以要求被告人提供担保金或者担保物作为保全担保费,并由法院或执行事务所负责保管和处理。以上法律依据旨在确保诉讼双方的权益,并促进诉讼程序的公正和有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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