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中因急迫、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况,为保障诉讼权利的实现,法院在经过审查后,可以在未进行实质性审理前作出保全性的裁定,保护当事人的权利,避免诉讼结果的无效性。那么,什么情况下适用诉讼保全呢?
首先,当事人要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权利遭受了或即将遭受不可逆转的损害,如财产、知识产权等。这一点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方面,需要证明自己的权利属实,另一方面,需要证明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自己的权利将会遭受不可逆转的损害。
其次,当事人需要证明保全措施对其维护权利的实效性。这包括对权利争议的速度、保全措施对权利产生的威慑力等方面的考虑。只有证明保全措施的实效性才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同。
除此之外,当事人还需要证明采取保全措施不会对第三人利益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在采取保全措施时,需要考虑到可能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如果采取保全措施会给第三人带来不可逆转的损害,法院将会拒绝采取保全措施。
最后,当事人采取保全措施时需要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证明其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保证执行保全裁定。而被保全方可以提起反保证金诉讼,这需要当事人准备充分的准备。
综上所述,适用诉讼保全需要当事人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权利将会遭受不可逆转的损害,保全措施对权利施加的威慑力、保全措施不会对第三人利益产生不可逆转的损害、当事人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等方面的因素,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法院才会做出保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