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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5-27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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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诉讼保全是为了防止在诉讼过程中争议的标的物或担保财产受到损失而进行的一项保全措施。在诉讼保全过程中,涉及到的费用往往由申请方先行垫付。但如果最终判决结果认定申请方败诉,那么谁来承担这些费用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诉讼保全费由败诉方承担,而这个规定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

首先,关于诉讼保全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有明确规定。该条规定:“申请诉讼保全的一方当事人在申请时,不提供或者提供不完全的财产或者担保的价值低于应当提供的标准的,应当补交或者更换财产或者担保。被申请诉讼保全的一方败诉的,应当承担对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方如果在申请诉讼保全时提供的财产或担保价值低于标准,那么他需要补交或更换财产或担保。而如果最终结果认定申请方败诉,则被申请方需要承担因申请保全措施而导致申请方的损失。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保全费用处理的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中也明确规定:“申请人因申请诉讼保全而支付的保全费用,对败诉方的请求承担,不予支持,但该费用应当在支出时为合理费用。”

在司法解释的规定中,要求申请人在支付保全费用时必须保证合理,否则即使败诉方在判决中被要求承担保全费用的情况下,因保全费用不合理而不予追究被申请方的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诉讼保全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在民事诉讼中,任何当事人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进行申请和实施保全措施,保证申请和实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在支付保全费用时也应当注意控制费用的合理性,避免在最终判决中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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