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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7-14 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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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

裁定书字号:XXXXX号

裁定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XXXX公司

地址: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委托代理人:XXXX

身份证号码:XXXX

被申请人:XXXXX

地址: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委托代理人:XXXX

身份证号码:XXXX

经申请人XXXX公司申请,本院已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一、申请人是XXXX公司,地址为XXXX,法定代表人为XXXX,委托代理人为XXXX,身份证号码为XXXX。

二、被申请人是XXXXX,地址为XXXXX,法定代表人为XXXX,委托代理人为XXXX,身份证号码为XXXX。

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XXXX纠纷存在争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可能逃避执行,因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

四、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提供了相关证据,并且在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下,符合申请财产保全的有关规定,故决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五、根据本院对被申请人的所扣押财产进行了评估,现依法决定将被申请人以下财产加以保全:

1. 房产:位于XXXXX的一处XXXX房产,房产证号为XXXX,评估价值为XXXXX元。

2. 车辆:一辆XXXX牌XXXX型车,车牌号为XXXX,评估价值为XXXX元。

3. 银行存款:被申请人在XXXX银行的账户中有XXXXX元,现决定予以冻结。

六、申请人在XXXXX前支付保全程序费XXXX元。

七、被申请人如对此决定不服,可以在XXXXX前向本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申请时间届满后,逾期未提出复议申请的,本决定即告生效。

八、根据XXXXX,决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予以解除,并责令申请人进行相应费用的赔偿。

九、本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事项作出如下裁定:

1. 解除对被申请人位于XXXXX的一处XXXX房产的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

2.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一辆XXXX牌XXXX型车的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

3. 解除对被申请人在XXXX银行的账户中的冻结财产保全措施。

十、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不得上诉。

书记员:XXXXX 审判长:XXXXX

播放指南:上述是一份虚拟的《反担保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字数约1000字左右。根据实际情况修改、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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