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担保的诉前保全裁定书
尊敬的法院:
申请人(甲方)依法向贵院提出,请求对被申请人(乙方)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保障申请人在本诉案中的合法权益。经过审查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依法认为确有必要,现予以作出保全裁定如下:
一、甲方已向本院提交了相关材料和申请书,详细阐述了甲方在本诉案中的合法权益,并提出了合理的保全方式、保全财产和金额。
二、根据甲方的陈述和相关证据材料,本案涉及的主要事实为: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的合同纠纷。根据甲方提供的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可以初步推断乙方在办理合同过程中,存在拖欠货款的行为。为了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有必要采取诉前保全措施,防止乙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三、根据法院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院认为采取现金担保的方式进行财产保全将更为合理和便捷。因此,本院决定对乙方的财产采取现金担保保全措施,具体如下:
1. 乙方应向本院提供保证金,金额为申请人主张的债权金额的50%。
2. 乙方可以选择向本院缴纳保证金,也可选择办理保证金担保手续。
3. 保证金将由法庭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并按照法院的判决和决定处理。
4. 如果乙方违反保全措施,包括逃避法律程序、拒绝履行义务等,本院有权使用保证金进行强制执行。
四、保全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并在本案期间有效。甲方应支付保全费用,并在逾期未履行保全义务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甲方应保证对本案财产保全的所需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如有提供虚假资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按时提供所需材料。
最后,特此裁定。
裁定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