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详细流程及时间
一、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障诉讼的目的和效果,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依法采取措施,保全原告或被告的财物,以防止债权或债务的消失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履行的困难。
二、什么案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1.被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告因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债权人行使权利的;
3.被告有丧失抵押、质押、扣押、担保等担保物质质权或动产的危险的。
三、财产保全的申请
1.申请人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如委托书、合同、发票等;
2.法院应当对申请人的财力、资信等方面进行审查,查清楚被保全财产所在地。
四、保全措施的采取
1.查封;
2.扣押;
3.冻结;
4.其他措施。
五、保全的实施
1.法院应在保全立案后的10日内,依据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要求,向保全财产所在地的其他法院、部门谅解协助;
2.财产保全人一经申请,法院应当于10日内协同警方采取保全措施。
六、财产保全的结果
1.无效保全:已被拍卖、转让、抵押的物品不能再次被保全;
2.撤销保全: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法院可以依职权或经当事人同意解除保全;
3.解除保全:被退回文书和保全的财产已被实际执行了。
七、财产保全的时效
1.对民事诉讼来说,保全时效为一年,可以续保一次,续保时效不得超过一年;
2.对刑事诉讼来说,保全时效不受时间限制。
总之,财产保全的程序需要仔细,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资料,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遵守程序要求、保证人权利和保护公共利益。如果保全被撤销或解除,当事人需要适时申请重新保全,以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