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障诉讼请求的实现,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法组织的监督程序,对被诉财产进行保全措施的一种制度。它的实际作用是在诉讼期间对财产进行临时措施的保全,以免在诉讼过程中被损坏、转移等。而为了保证诉讼财产保全工作的有序推进,相关法律规定了一些适用条件。
首先,诉讼财产保全的对象必须是具有价值的财产。具体来说,是指在诉讼中涉及到的物品、货币、票据、股票证券、知识产权等具有价值的财产。与此相对应的是,如无实际价值或者主观开具的票据应当排除在财产保全之外。
其次,诉讼财产保全的对象必须是容易受到损害或者易于丧失的财产。比如,被告方可能意图在诉讼过程中将财产予以转移或者变卖,或者该财产的本身就具有易损性或易失性。针对这种情况,法律要求在判断是否适用财产保全措施时,可以考虑财产的变价性、财产的数量、财产的存放情况等方面。
另外,诉讼财产保全的对象必须具有诉讼标的物的前置条件。这就要求被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必须与诉讼中的请求相关联。如果被申请财产与诉讼没有关联的话,则不能直接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最后,诉讼财产保全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支持,以确保财产会在必要时进行保全。在这方面,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经过实质性申请和法院经过审查后,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措施,同时财产保全的措施必须合法、必要、适当。
总之,诉讼财产保全可以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保障,确保诉讼权利得到保障,但是申请进行财产保全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当事人在适用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程序操作,以避免出现超越限度、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等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