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等过程中,为保障诉讼权利和实现诉讼目的,采取的暂时措施,以确保在诉讼结束前,有关当事人的财产安全不受损失。在我国,诉讼财产保全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全范围
诉讼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被诉讼人的财产、第三人持有的与诉讼有关的财产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诉讼效果的财产。在保全范围内,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二、保全条件
为了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需要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有可信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的权利受到了损害或有可能受到损害;二是如果不保全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或者难以弥补的损失。
三、保全程序
诉讼财产保全的程序分为申请阶段和决定阶段。申请阶段是指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保全申请的程序。决定阶段是指法院决定是否同意保全的程序。
四、保全措施
在诉讼财产保全中,查封、扣押和冻结是最常见的保全措施。查封是指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封存、记录,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确保该财产不流失、毁损或者转移。扣押是指将被扣押的财产放在指定的场所,由专人保管。冻结是指法院依法决定,限制被冻结人的部分或全部银行存款、票据、债权和股权等财产的使用、处置等行为。
五、保全期限
诉讼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如果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但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
六、追偿责任
如果因为保全措施的采取致使对方遭受损失,保全申请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证明当时没有提出该保全措施,对方仍然可能发生同样的损失,保全申请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诉讼财产保全的规定是为保障诉讼权利和实现诉讼目的,采取的暂时措施。在诉讼财产保全的过程中,需要满足保全范围、保全条件、保全程序、保全措施、保全期限和追偿责任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