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保全担保函
尊敬的法院:
我方(甲方)为(甲方名称/个人姓名),住所/营业地址位于北京市。根据贵院关于本案的要求,我方特向贵院提供一份诉讼保全担保函,以保证贵院作出的裁定有效执行。
鉴于此,我方愿意出具本保全担保函,并根据以下条款提供保证:
一、保全事由
本案涉及(案件概述/案由),原告为(原告名称/个人姓名),被告为(被告名称/个人姓名)。原告要求贵院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保案件审理期间被告财产不被转移、隐匿或损毁。
二、担保责任
1. 为确保贵院作出的保全裁定得以有效执行,甲方愿意承担保全责任,并提供相应的担保金额。
2. 甲方保证按照贵院的要求提供保全担保,并尽最大努力协助贵院执行裁定。
3. 甲方保证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不进行有关被告财产的任何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移、出售、转让、抵押等。
三、保全金额
1. 根据贵院关于本案保全措施的裁定,甲方愿意提供(保全金额)的保全担保金,用于冻结被告的财产。
2. 甲方保证保全担保金来源合法,为临时性提供,不构成对案件的任何赔偿或补偿。
四、保全期限
根据贵院的裁定,保全期限为(保全期限)。甲方保证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按照贵院的要求履行相应义务。
五、保全担保函存入
1. 甲方已准备好本保全担保函,并将其存入贵院指定的保全存入账户或提供给贵院的指定人员。
2. 甲方保证本保全担保函真实、有效,签名为甲方授权代表签名,并用甲方公司(个人)的公章加盖。
六、保全担保函解除
1. 甲方保证在贵院撤销保全措施的决定生效后,立即解除本保全担保函。
2. 如甲方未能解除保全担保函,甲方同意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七、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 本担保函的订立、效力以及解释适用中国法律。
2. 若因本保全担保函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至北京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特此申明和保证。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备注:本保全担保函一式两份,甲方和贵院各持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