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担保责任险条款
财产保全担保责任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产品,旨在为财产担保提供保障。本文将详细介绍财产保全担保责任险的相关条款。
一、保险责任
1.保险人将承担因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而产生的责任;
2.保险责任包括法院指定的保全人对被保险人财产进行保全的费用和损失;
3.保险责任开始于保全行为开始时,并在终止保全行为及由此产生的诉讼程序终结后终止。
二、责任范围
1.被保险人依法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时;
2.被保险人在申请财产保全过程中,与第三人产生纠纷,需要承担法院指定的保全责任;
3.被保险人在经济纠纷中被法院要求提供担保时;
4.被保险人在保全程序中不慎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时。
三、责任限额
1.每一次保全行为的责任限额为保险金额的最大限度;
2.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根据其需要与保险人商定;
3.责任限额对于涉及多个保全行为的损失是累计的。
四、免赔额
1.保险人对于每一次保全行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不适用免赔额;
2.对于保全行为产生的费用,免赔额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另行约定。
五、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故意实施保全行为导致的损失;
2.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或保险合同的规定的行为;
3.被保险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与保全行为相关的事实。
六、保险费
1.保险费由被保险人根据财产保全的风险程度、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等因素支付;
2.保险费支付后即视为保单生效。
七、终止保险
1.被保险人提出终止保险的书面申请;
2.保险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约。
八、争议解决
1.保险合同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保险监管机构或仲裁机构;
2.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力。
总结起来,财产保全担保责任险是一种为财产担保提供保障的重要保险产品。其条款明确规定了保险责任、责任范围、责任限额、免赔额、责任免除、保险费以及终止保险等内容。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约定,并遵守合同条款的约定。同时,在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面,双方应首先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将争议提交保险监管机构或仲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