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保全费承担条款
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告在一定时间内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而将被告的财产进行冻结、扣押、查封等措施的行为。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措施,也被称为“司法救济的先手棋”。
然而,保全费用的承担一直是民事诉讼中的焦点。因为保全措施的使用需要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为此产生的费用是不容忽视的。那么,在实践中保全费用该由谁来承担呢?这就需要通过法律来进行规定和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保全费用由申请保全的一方预付。如果判决保全申请被支持,保全费用可以由被申请保全一方承担。如果判决保全申请被驳回,那么保全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此外,对于保全费用额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保全财产的价值,应当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紧急性,以及财产保全产生的费用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裁量确定。
此外,在实践操作中,如果保全申请人无力承担保全费用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免或者豁免保全费用。如果申请获得支持,那么保全费用将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待案件结束后由被保全一方承担。
总之,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措施,但是保全费用的承担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在实践中,应该秉持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保全费用的承担方,以维护公正和合理的判决结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