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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担保物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7-08 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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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担保物裁定书】

尊敬的法庭:

我作为被申请保全的一方,在此向贵庭提交诉讼保全担保物裁定书,并敬请贵庭予以审查。

一、申请原因

原告(以下简称“申请人”)提起诉讼请求,申请对被告(以下简称“被申请保全人”)采取保全措施。鉴于案件的特殊性质以及申请人所提供的相关证据和事实,法庭对此予以谨慎审查,并认为保全措施对本案的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权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保全措施

经贵庭审查确认,本案适用的保全措施为财产保全,并具体为以下担保物:

1. 被申请保全人名下所在银行的存款金额

2. 被申请保全人名下的房地产所有权证

3. 被申请保全人名下的股权证券

4. 被申请保全人名下的车辆行驶证

三、制定保全方案

为保证保全措施的有效执行,本庭制定以下保全方案:

1. 被申请保全人所在银行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应对被申请保全人名下的存款金额进行冻结,并书面通知本庭和双方当事人。

2. 被申请保全人应将名下房地产所有权证交付给本庭,并严禁出售、转让、质押或处分。

3. 被申请保全人所持有的股权证券应由专人保管,禁止出售或转让,直到本案终审裁决。

4. 被申请保全人名下的车辆行驶证应交付本庭保管,并禁止使用或处分,直至本案终审裁决。

四、保全期限

本次保全措施自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保全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本案终审裁决之日止。

五、裁定结果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庭裁定如下:

1. 对被申请保全人名下所在银行的存款金额进行冻结,金额为人民币XX万元;

2. 要求被申请保全人将名下房地产所有权证交付给本庭,并严禁出售、转让、质押或处分;

3. 要求被申请保全人将名下的股权证券交付保管,禁止出售或转让;

4. 要求被申请保全人将名下的车辆行驶证交付本庭保管,并禁止使用或处分。

六、执行方式

本庭要求被申请保全人必须依法履行保全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实施上述执行措施。

特此裁定。

(裁定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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