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规定27条解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有可能丧失或者难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急需采取紧急措施的,可以依法申请诉讼保全。而我国对于诉讼保全具体的规定则在《诉讼保全规定》中明确了。
该规定共分为27条,下面对其进行解读:
一、规定范围
1、适用范围:《诉讼保全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民事案件的保全。
2、适用程序:保全程序适用一审诉讼程序。
3、特别规定:有些案件按照特殊的规定进行保全。
二、保全申请权
4、申请主体:申请保全的主体,一般为诉讼当事人。但是,在未提起诉讼前也可以申请诉讼保全,但要提前提起诉讼的意思表示。
5、保全请求:要求保全的请求必须是针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损害进行的,而且对于保全措施的具体的请求必须是清楚明确。
6、保全证据:如果需要提供证据证明需要保全的情况,则需要在申请时提供相应的证据。
7、适用期限:一般情况下,在诉讼期间内可以提出保全申请,但是法律明确规定了特殊的期限,申请保全的请注意。
三、保全决定的作出
8、保全决定内容:保全决定中必须对于保全措施的种类、时限、范围、执行方式等进行明确规定。
9、决定的通知方式:除非有正当理由,保全决定书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10、保全决定的异议:申请人有异议的情况下,可以在接到保全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如不提出则视为接受。
四、保全措施
11、保全措施类型:保全的措施种类包括:保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等。
12、保全措施程序:保全措施一般在立案后提出,而对于暂扣,要在立案前提出。
13、保全费用:保全费用一般由保全申请人负担,并在后续诉讼中返还给胜诉一方。
14、保全时限:受保全人有义务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保全财产的详细情况。
15、针对第三人的保全:针对第三人的保全申请,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才能确定保全措施。
五、保全执行
16、执行程序:保全执行一般在执行有效期限内进行,而且受保全人有义务配合执行。
17、改变执行方式:对于保全执行中由于客观情况导致实现方式产生困难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改变实现方式的决定。
18、限制获得财产权利:对于经过保全事实而在法律认定下被扣押的物品,其所有权应当受到限定。
19、撤销或者变更保全措施:当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之间发生变化或者情况有所改变的时候,可以考虑撤销或者变更保全措施。
20、保全执行完成后处理方式:保全执行完成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给出处理方案并进行处理。
六、保全记录
21、记录内容:保全记录中应当记录保全的内容、保全措施、保全时限、保全执行等情况。
22、记录保存: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与公诉期限或者利害关系存在的时间相同。
23、证明效力:针对保全记录,必须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
七、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的处理
24、禁止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应当遵守保全措施并禁止对于受保全人物进行侵犯和转移。
25、申请追责:对于被申请人采取的侵害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追究其责任。
26、形成保全的强制力:对于保全措施形成的强制力,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罚。
27、责任承担:保全措施会对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对于因保全措施影响到的合法权益进行赔偿。
总的来说,我国《诉讼保全规定》为保全工作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同时对于保全工作的程序和具体的措施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和说明,保证了法律对于保全工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