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的法律条文
诉讼保全是指诉讼程序中,为防止被告行为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保全法律关系的一种紧急措施。下面就是有关诉讼保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一)有可能丧失或者变更法律地位的;
(二)有可能逃避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使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三)有可能影响人身自由、造成其他不可逆转的损害或者严重影响诉讼的进行的;
(四)有可能影响证据保存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说明被申请人、被申请保全的财产、事实和理由,并提供能够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证据。申请时可以一并缴纳担保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需要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应当作出裁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应当保管妥善,保持原状。申请人可申请对被保全财产进行鉴定或者评估。被申请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被保全财产。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如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人可以申请将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债务。被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得干预。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当申请人提出诉讼请求被驳回、检察机关不起诉、撤诉、宣告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或者仲裁裁决等情形下,被保全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及时解除。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对于滥用诉讼保全、影响被保全人正常生产、工作和生活等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恶意拒不承担担保金的,应当依法认定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除了以上所述的法律条文外,还有一些相关的规定,如适用诉讼保全措施的案件类型等。总之,诉讼保全是民事诉讼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环,通过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可以确保被告不会通过一些手段逃避或隐藏财产,从而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