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保全的措施
在民事诉讼中,当申请人担心被申请人的某种行为或事件可能对自己的权益造成损害时,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是法院为保护申请人权益而采取的一系列紧急措施,主要目的是防止申请人权益的受害,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保全措施的种类
1、财产保全:即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防止被申请人把财产转移、隐藏等行为,导致申请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财产保全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等。
2、行为保全:即要求被申请人停止或继续某种行为,防止被申请人进一步的侵害申请人的权益。行为保全包括禁止被申请人继续侵害、强制被申请人履行某项义务等。
3、证据保全:即为保证日后的诉讼或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所需要的证据不被破坏或遗失。证据保全包括勘验、抽样、封存等。
二、保全措施的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起诉前、起诉过程中和诉讼期间,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保全申请。在申请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利害相关的法律关系。
2、存在被申请人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或者足以证明申请人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事实。
3、采取保全措施对于被申请人的利益影响不大,不致使其权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
三、保全措施的执行
一旦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执行人就会执行相应的程序。执行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保全措施的全部程序,并向法院提交执行报告。
如果被申请人不服保全决定,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但需要在接到保全通知书后三日内提出。法院会在规定时间内审理和判决。如果法院维持原保全决定,则被申请人必须接受并履行相应的保全措施。
总之,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申请人的权益不被损害,减轻申请人的损失,并为将来的诉讼或仲裁提供证据。任何人都可以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但要根据法律规定来进行,如若达不到条件,则法院有权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