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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下来了,是不是意味着之前申请财产保全就可以解除了?相信很多普通朋友在遇到官司时,都会有这个疑问。今天,我就以一个普通过来人的经历和了解,和大家聊聊这个话题,尽量说得明白些。
咱们先简单理解下什么是“财产保全”。通俗点说,就是打官司前或打官司过程中,一方担心对方转移财产、导致将来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于是向法院申请,把对方的房子、车子、存款等先“冻”起来,限制其交易或提取。这就像下棋时提前看好对方的“将”,防止他跑掉。
那么,官司打完,判决书到手了,这个“冻”住财产的保全措施是不是就自动解除了呢?答案并不是自动的,通常需要你主动去办手续。
你可以这么想:法院之前下裁定帮你保全,是基于你当时的申请和提供的担保。现在案件审理结束,情况变了,法院的系统并不会因为你案子判了就自动去解封别人的财产。这个“解冻”的动作,需要有一个明确的指令——也就是法院出具的另一份法律文书:《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
什么时候可以申请解除呢?主要有下面几种常见情况:
你赢了官司,并且执行到位了。 这是最理想的情况。比如,判决书判对方赔你钱,对方主动把钱给你了,或者法院强制执行,已经把款项划到你账上了。这时候,财产保全的目的已经完全达到,你作为申请人,就应该主动向法院提交解除保全的申请,附上判决书和已经履行的凭证。这样法院审查后会裁定解除,对双方都是一种解脱。
你输了官司。 如果判决结果对你不利,保全的财产自然失去了依据。这种情况下,通常对方(被保全人)会拿着生效的判决书,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法院审查后一般会准予解除。
官司和解或者你撤诉了。 如果双方在诉讼中达成了和解协议,或者你主动撤回了起诉,那么诉讼程序终结,保全的必要性也就消失了。这时也需要由申请人(或者经被申请人申请)去办理解除手续。
保全的财产存在特殊情况。 比如,被保全人提供了其他等值的、你也能接受的担保物(比如用一套等值的房子换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法院也可能裁定解除对原财产的保全,转为对新担保物的保全。
重点来了:作为普通当事人,具体该怎么做?
假设你是申请人,案子判你赢了:
第一步:别等着。 判决书生效后(注意是生效,如果双方都不上诉,一审判决过了上诉期才生效),如果债务已经履行,就尽快准备材料。 第二步:写申请。 写一份《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简单写明哪个案子、什么时候申请保全的、现在因为判决已履行完毕等原因,申请解除对某某财产的保全。 第三步:备材料。 把这份申请书,连同生效的判决书复印件、已经收到钱款的证明(如银行流水、收条等)、你的身份证复印件等,一起交到当初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一般是审理案件的同一个法院的经办法官或保全组)。 第四步:跟进。 提交后,可以适当电话联系法官或书记员,询问办理进度。法院作出解除裁定后,会分别送达你和对方,并且会向相关协助单位(比如车管所、房产局、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他们解除查封、冻结。如果不及时解除,会有什么影响?
对你来说,如果对方已经履行,你迟迟不去解除保全,可能会被对方追究因保全继续造成的损失(比如存款被冻的利息损失、房子无法出售的价差损失等)。
对法院和社会资源来说,也占用了司法资源,让本应自由的财产继续处于受限状态。
最后,几个贴心提醒:
保全不是永久性的: 财产保全一般有期限,银行存款通常不超过一年,动产不超过两年,不动产不超过三年。到期需要续保,否则会自动解除。但千万别干等到期,事情了结就主动去办。 找对部门和法官: 诉讼事最好直接联系案件的主审法官或书记员,他们最清楚情况。法院一般有诉讼服务中心,也可以先去那里咨询要准备什么材料、找谁办。 态度积极,沟通清晰: 和法院工作人员沟通时,把事情前因后果、你的诉求说清楚,准备好材料,能大大提高效率。总之,判决书下来,只是闯过了“确权”的一关。后面“执行”和“扫尾”工作同样重要。财产保全是把“双刃剑”,用得好能保障权益,用完后也要记得及时“归鞘”,这才是完整的处理方式。希望每个遇到纠纷的朋友,都能理清头绪,顺顺利利地把事情解决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