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当一方当事人担心对方可能转移、隐匿财产导致将来判决难以执行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其中,财产扣押是保全措施的一种重要形式。本文将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详细介绍保全案件中对财产扣押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
财产扣押保全,简单说就是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特定财产采取"暂时扣留"的措施,防止这些财产被转移、变卖或毁损,确保将来法院判决能够顺利执行。
举个例子:张三借给李四50万元,到期后李四拒不还款。张三起诉后,发现李四正在变卖名下房产,担心判决后拿不到钱,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扣押这套房产。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具体到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8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不是所有财产都能随便扣押,法律对可扣押财产有明确规定:
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可以扣押产权证书或进行查封登记 动产:如车辆、设备、存货等,可以实际扣押或贴封条 银行存款:可以冻结相应金额 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等 其他财产权利:如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但要注意,有些财产是不能扣押的:
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 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物品等想成功申请财产扣押保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财产线索:不能空口说白话,必须提供具体的财产信息,如房产地址、车牌号、银行账号等 情况紧急:如果不立即扣押,财产可能被转移或灭失 提供担保:通常需要提供相当于申请保全金额30%的担保(现金或保函) 有初步证据:证明自己的请求有一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下几种情况,扣押措施会被解除:
申请人主动申请解除 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 保全裁定被撤销 申请人败诉或撤诉 扣押期限届满未续封总结来说,保全案件中对财产扣押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合理运用可以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但这项措施也伴随着相应责任,使用时应当谨慎评估,依法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