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手段,用于防止对方转移、隐匿财产,确保将来判决能够顺利执行。而财产保全清单则是这一过程中的重要文件。那么,这份清单到底由谁出具?今天我们就来详细聊一聊。
财产保全清单是指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财产时,对所保全的财产进行详细列明的书面文件。这份清单清晰记录了保全的财产种类、数量、位置等信息,确保执行过程规范透明。
答案是:法院执行人员(即执行法官或司法警察)出具,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具体流程如下:
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
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申请人(通常是原告)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如保证金、保函等)。 如果法院审查后同意保全,会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法院执行保全措施
法院的执行法官或法警会根据裁定书,前往被保全财产的现场(如银行、房产局、车辆管理所等)进行查封、冻结或扣押。制作财产保全清单
执行人员在查封、扣押财产时,现场制作《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即财产保全清单)。 清单一般一式两份或多份,分别由法院、被保全人(被申请人)、保管人(如银行、物业等)留存。 如果涉及贵重物品或易损品,还可能邀请见证人(如居委会、邻居等)到场监督并签字。各方签字确认
法院执行人员、被保全人(或其代理人)、保管人需在清单上签字盖章。 若被保全人拒绝签字,法院仍可强制保全,但需在执行笔录中注明情况。如果发现保全清单与实际不符(如少列财产或记载错误):
被申请人可提出异议,要求法院更正或补充。 申请人发现保全不全,可申请追加查封。 法院核实后,会依法调整保全范围或纠正错误。财产保全清单是法院执行人员在实施保全措施时当场制作的,并由法院、被保全人及保管人共同签字确认的文件。它的作用是确保保全过程公开透明,防止执行不规范。
如果你正面临财产保全问题,建议及时咨询律师,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希望这篇文章能帮你理清思路,如有疑问,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