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变卖或毁损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确保将来判决能够顺利执行的一种法律制度。通俗地说,就是"先把财产冻结或查封起来,防止对方偷偷处理掉"。
诉前保全:在正式起诉前申请的保全 诉中保全:在诉讼过程中申请的保全很多人以为财产保全后就"板上钉钉"了,其实不然。保全后仍然存在多种协商可能:
即使财产被保全,双方当事人仍可就保全的具体财产进行协商。例如:
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财产替换 双方协商解除对部分财产的保全 调整保全财产的种类(如用存款替换房产)如果保全金额明显高于实际争议金额,被保全人可以提出异议,双方可协商调整保全数额。法院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合理依据。
保全通常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双方可就担保方式(现金、保函、实物等)进行协商,找到一个对双方都较为便利的方案。
财产保全后,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大门并未关闭,反而可能因为保全措施促使双方更积极地寻求和解:
法院在保全后通常会询问双方是否有调解意愿。此时双方可以:
协商分期付款方案 达成债务重组协议 约定其他履行方式即使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双方仍可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新的履行方式、期限等。
书面记录:任何协商结果都应形成书面协议,避免口头约定难以举证。
法院确认:重要协商结果应通过法院制作调解书或裁定书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
专业协助:涉及财产保全的协商最好有专业律师参与,避免因不熟悉法律导致权益受损。
时间把握:协商宜早不宜迟,拖延可能导致保全期限延长,增加不必要的成本。
保全错误:如果申请人保全错误造成损失,被保全人可要求赔偿,这时双方协商解决可能更为经济高效。
反担保解除:被保全人提供充分担保后,可申请解除保全,这往往需要双方就担保物价值等达成一致。
轮候保全:当有多轮保全时,各债权人之间的受偿顺序也可通过协商确定。
保全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双方都应保持理性沟通的态度。
协商时要考虑对方的实际履行能力,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
关注保全措施的期限,及时申请续保或解除。
协商过程中可申请法院暂时解除部分保全措施以示诚意。
财产保全后仍有充分的协商空间,关键在于双方是否愿意以务实态度解决问题。保全措施的存在反而可能成为促使双方认真谈判的契机,最终达成对各方都有利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