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让做财产保全,是法律无情还是另有隐情?》
去年冬天,我陪朋友老张跑了一趟法院。他生意上被人坑了六十多万,对方摆明了要赖账,房子车子却早早转移到了亲戚名下。律师建议赶紧申请财产保全,可法院却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申请。老张蹲在法院门口的台阶上抽烟,突然苦笑:“都说法律是最后一道防线,怎么连门都不让进?”
这话让我愣了半天。后来接触了几位律师同行,才发现老张的遭遇并非个例——法院对财产保全的审查越来越严,甚至有人戏称现在是“保全难,难于上青天”。但问题在于:这种谨慎到底是在保护司法公正,还是变相纵容了老赖?
法律圈有个心照不宣的潜规则:法官对财产保全的态度,往往比法条本身更关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白纸黑字写着“情况紧急”可申请保全,但现实中,“紧急”的标准却像橡皮筋一样弹性十足。
我曾听一位法官私下吐槽:“去年有个案子,申请人拿着对方朋友圈晒豪车的截图就来要保全,结果一查发现车是租的——这种乌龙多了,谁敢随便批?”这话乍听有理,但细想却让人后背发凉:如果因为怕出错就提高门槛,岂不是让守规矩的人替骗子买单?
更吊诡的是,法院对“错误保全”的追责远比“该保全而未保全”严格。某律所合伙人直言:“法官批10个保全,有1个错了可能就要写报告;但10个该保全的案子漏了9个,反而没人追究。”这种权责不对等,某种程度上成了“少做少错”的温床。
朋友小林的经历更耐人寻味。她的离婚案里,前夫偷偷转移房产,法院却要求她提供“对方转移财产的确凿证据”。小林气得拍桌:“我能拿到银行流水和过户记录,还申请保全干嘛?直接起诉追回不行吗?”
这种“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死循环,暴露了保全制度的深层矛盾:它本应是预防正义流失的紧急措施,现在却变成了需要自证完美的奢侈品。某种程度上,法院的过度谨慎反而助长了债务人的侥幸心理——毕竟比起“可能败诉”,“财产被冻结”才是真正戳到痛处的制裁。
有意思的是,对比国外经验,德国法院通常48小时内裁定保全,只要申请人提供基本担保;美国甚至允许“单方申请”(ex parte)保全,无需通知对方当事人。当然,这些国家也有严厉的错误保全赔偿制度。反观我们,在“防小人”和“帮君子”之间,似乎总在走极端。
最近浙江某法院试点“区块链+保全”倒是让人眼前一亮。通过智能合约自动核验电子证据,把审核时间从7天压缩到2小时。技术固然重要,但最根本的或许还是理念转变——法律不该是完美主义者的工艺品,而应是容错中前进的实用工具。
下次再遇到法院拒绝保全,或许可以试试这两招:
用“反向证据”破局:不是单纯说“对方可能转移财产”,而是举证“对方近期频繁注销公司、变更法人”等异常行为; 争取“部分保全”:如果冻结全部账户有难度,不妨先申请冻结已被查实的某笔资金,以小博大。记得老张的案子最后出现转机,是因为律师找到债务人女儿国际学校学费的转账记录。法官看到这笔明显超出其收入水平的消费,终于签了保全裁定。执行那天,老张给我发了条语音,背景音是警笛声:“早这样多好,非得逼人当侦探。”
法律从来不是冰冷的逻辑,而是权衡的艺术。当法院在保全申请上划出过高的起跑线时,或许该问问:我们究竟在防范风险,还是在制造新的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