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保障胜诉权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实践中,却常常出现被保全人声称"财产不能保全"的情况,导致申请人陷入困境。那么,被保全人是否有权拒绝财产保全?申请人该如何应对这类情况?
在讨论"财产不能保全"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财产保全制度背后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请求保全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具有价值; 申请人具有正当理由,包括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不采取保全措施将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同时,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根据被申请人,即被保全人的具体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
查封、扣押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要求担保或者提供其他保证; 其他法律规定的方式。这些原则强调了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对被保全人财产权的尊重和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被保全人声称"财产不能保全"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被保全人缺乏履行能力:被保全人可能声称其名下无任何财产,或现有财产不足以执行,因此拒绝财产保全。 被保全财产特殊:被保全人可能提出其财产属于不可替代或具有特殊意义,如具有重要纪念价值的物品、文化艺术品等,不宜被查封或扣押。 担保或保证可替代:被保全人可能表示愿意提供担保或保证,以替代财产保全,从而避免财产被冻结或扣押。 其他不宜保全的情况:被保全人可能提出其财产涉及第三方权益,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况,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面对被保全人提出的"财产不能保全"的情况,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提供反证: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被保全人确实拥有财产且能够履行保全义务。如银行流水记录、房产车辆信息、商业合同等。 申请替代保全:如果被保全人提出的财产具有特殊意义或价值,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采取替代保全措施,如要求被保全人提供担保或保证,以确保其履行义务。 申请间接保全: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对被保全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如对其名下公司财产或关联方财产进行保全。 申请先予执行:如果申请人已经取得对被保全人的生效判决,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即在判决生效前执行被保全人的财产,以保障申请人的权益。 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被保全人拒绝履行保全义务,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被保全人的财产。案例一:李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李某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王某应在收到货物后支付货款。李某按合同交付货物,但王某迟迟不付款。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支付货款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审查后,查封了王某名下一套房产。王某提出异议,声称该房产是其父母的遗产,且其父母年事已高,无其他住房,不宜被查封。
应对策略:李某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名下另有可执行的财产,如车辆、存款等,申请间接保全,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李某也可以提出要求王某提供担保或保证,以替代房产查封。
案例二:张某与陈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张某借款给陈某,陈某出具借条,到期未还款。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偿还借款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审查后,冻结了陈某的银行账户。陈某提出异议,声称该账户是公司经营账户,如被冻结将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且其名下无其他财产。
应对策略:张某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陈某存在转移财产或隐匿财产的行为,如提供陈某其他银行账户信息、房产车辆信息等,申请对这些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时,张某也可以申请对陈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增加其履行义务的压力。
"财产不能保全"并非被保全人拒绝履行义务的理由。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供反证、申请替代保全、间接保全等策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也应当充分考虑被保全人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保全方式,在保障申请人权益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对被保全人正常生活和经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