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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保管规定条文解释
发布时间:2025-05-06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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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保管规定条文解释

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是法院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旨在保证生效裁判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被保全财产的种类也越来越多样化,除了传统的动产、不动产外,还出现了股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因此,规范财产保全的保管和处置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将对相关规定进行条文解释,以使大家对财产保全保管有更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一、财产保全概述

财产保全是债权人为了保障将来能够得到清偿,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请求国家机关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扣押、冻结等行为,以防止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保全财产的价值和其他情况确定。"由此可见,财产保全是一种确保债权实现的重要法律手段。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以下几种:

诉前财产保全:在起诉前,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预防债务人转移或隐匿财产。

诉讼财产保全: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防止判决难以执行。

强制执行财产保全:在执行阶段,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保执行到位。

三、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被保全人;

有具体的保全财产;

有法定事由,即:

急需治疗的人伤人或者因自己或者近亲属重伤、死亡时逃逸后伤人,被人民法院决定追究民事责任的;

抢夺、盗窃、诈骗、抢劫、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被人民法院决定追究民事责任的;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被人民法院决定追究民事责任的;

因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生态致人损害,被人民法院决定追究民事责任的;

其他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人民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

四、《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6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共24条,对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采取保全措施的条件、担保的形式、执行程序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一)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规定》第二条明确了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包括:

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特定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特定标的,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具有法定执行管辖权的;

执行依据确定给付金钱,被执行人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具有法定执行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仲裁裁决,决定执行行政决定,或者因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对被执行人具有法定执行管辖权的。

(二)财产保全的条件

《规定》第三条对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条件作出了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具有隐匿、转移、毁损、变卖、转让财产或者逃匿等行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对申请人维护权益必要的;

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采取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损害不大,决定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

(三)财产保全的担保形式

《规定》第四条对财产保全的担保形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可以包括:

申请人或者他人提供的人民币担保;

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

房地产、车辆、证券、存款等财产抵押担保;

其他人民法院认可的担保方式。

(四)财产保全的执行程序

《规定》第五条至第十二条对财产保全的执行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包括: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制作财产保全裁定书,并及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需要协助的,应当向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发送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请求书;

人民法院对被保全人的财产进行清单登记,并可以对财产拍照、录像;

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向被保全人发出查封、扣押清单,被保全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查封、扣押情况在送达的财产保全裁定书中注明;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保全人不在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清单上注明,并留置一份在现场;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保全人或者其他人正在对财产进行毁损、变卖、转让,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关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限制进入被保全财产现场等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银行存款、收入或者其他货币性资金措施的,应当向银行、信用合作社或者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等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网络资金、证券、虚拟财产等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向有关网络服务商、金融机构、证券公司等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冻结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应当冻结的,应当及时解除冻结。

五、小结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和执行过程中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以确保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申请人也应当如实提供被保全人的财产情况,并承担不实申请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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