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制度是司法实践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旨在保障胜诉判决或调解协议的有效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我院在财产保全工作中不断探索创新,取得了显著成效,受到上级法院和社会的广泛认可。在此,我们对财产保全制度的亮点工作进行汇报,以期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工作水平,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我院高度重视财产保全工作,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财产保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财产保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财产保全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确保财产保全工作有序开展。
同时,我院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财产保全工作制度,包括《财产保全工作规程》《财产保全工作流程》《财产保全风险防控办法》等,对财产保全的申请、审查、决定、执行、解除等各个环节作出详细规定,确保财产保全工作有章可循,规范高效。
我院积极开展财产保全宣传工作,通过法院官网、微信公众号、抖音短视频等新媒体平台,以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广泛宣传财产保全的职能作用、工作流程和典型案例,提高社会公众对财产保全的认知和理解。
同时,我院组织开展财产保全专题培训,邀请上级法院法官、高校教授和实务专家授课,对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和司法辅助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讲解财产保全的理论基础、实务操作和典型案例,提升干警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此外,我院还编写了《财产保全工作手册》,详细介绍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作为干警日常工作中的实用指南,便于干警快速掌握财产保全工作要点。
我院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审查财产保全申请,确保财产保全措施适度、必要。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重点审查申请人的保全理由和被申请人的反驳理由,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有效,确保审查结论准确、公正。
同时,我院注重加强对财产保全的监督管理,设立专门的财产保全审查委员会,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财产保全措施进行集体讨论和决策,确保财产保全审查科学、合理。
此外,我院还建立财产保全异议制度,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我院提出,我院将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院在财产保全工作中不断创新工作举措,提升工作质效。
实行财产保全“一站式”服务: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财产保全综合窗口,实现财产保全申请、审查、决定、执行、解除等业务的“一站式”办理,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
建立财产保全联动机制:与公安、银行、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在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时,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确保财产保全措施及时、有效。
推行财产保全“阳光操作”:通过法院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示财产保全申请情况、审查结果和执行进展,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财产保全工作公开、透明。
探索财产保全保险机制:与保险公司合作,探索建立财产保全保险机制,由保险公司为保全申请人提供保险服务,有效防范保全申请人因被保全人无法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风险。
加强信息化建设:开发财产保全管理系统,实现财产保全案件的网上立案、网上申请、网上审查、网上执行,提高财产保全工作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我院高度重视财产保全工作中的风险防控,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财产保全工作安全、规范。
加强财产保全决定的审查:对财产保全决定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保全措施适当、合法。重点审查保全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保全金额或范围是否合理,被保全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是否存在超标的保全或明显不宜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
实行财产保全责任制:明确财产保全工作责任,实行谁审查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谁执行谁负责的责任制,将财产保全责任落实到个人,确保财产保全工作安全、规范。
建立财产保全风险评估制度:对财产保全案件进行风险评估,重点评估被保全人的履行能力、财产状况和保全措施的适当性,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加强财产保全案件的监督管理:设立专门的财产保全监督管理岗位,对财产保全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财产保全案件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建立财产保全损害赔偿制度:对因人民法院错误采取保全措施造成当事人损害的,依法予以国家赔偿,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院在财产保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巩固工作成果,持续提升工作水平。
定期总结工作经验:我院定期召开财产保全工作总结会议,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措施,不断提升财产保全工作水平。
加强案例研判:我院建立财产保全案例库,收集整理典型案例,对案例进行分析研判,总结经验教训,并作为培训教材,提高干警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开展调查研究:我院组织开展财产保全工作专项调研,深入基层法院、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进行走访,了解财产保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听取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加强与上级法院的沟通联系:我院与上级法院保持密切沟通联系,及时汇报财产保全工作情况,听取上级法院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培训和交流活动,学习先进经验,提升工作水平。
案例一:超标的保全
李某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李某起诉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法院立案后,李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王某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万元。法院审查认为,李某的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超出了诉讼请求的范围,不予准许。
经验教训: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审查保全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特别是要审查保全金额或范围是否合理,防止超标的保全,损害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错误采取保全措施
张某与李某发生合同纠纷,张某起诉要求李某支付合同违约金5万元。法院立案后,张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李某名下一套房产。法院审查后作出查封裁定。随后,李某提出异议,称该房产已出租,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查封该房产会影响租赁合同的履行,导致其无法支付租金,请求法院解除查封。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房产确已出租,且李某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裁定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
经验教训: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全面审查被保全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选择适当的保全措施,避免错误采取保全措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法院也应当重视当事人对保全措施提出的异议,及时进行审查处理,确保保全措施适当、合法。
以上是我院在财产保全工作中的部分亮点工作,我们将继续总结经验,不断创新工作举措,提升工作质效,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