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种确保债权人在获得胜诉判决后能够顺利执行的有效手段。当原判决被申请再审时,如何采取有效的财产保全措施,确保再审期间当事人的权益不受损害,是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那么,在民事再审中如何进行财产保全呢?
在民事再审中申请财产保全,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申请和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
1.必须有明确的被保全财产:
财产保全的对象必须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具体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种财产权利。2.有证据证明转移、隐匿、损害被保全财产的行为:
申请人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转移、隐匿、损害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或者存在逃避债务的行为。如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或者准备转移、隐匿财产,这些都可以作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3.申请人所主张的权利与被保全的财产之间存在联系:
申请人应证明其所主张的权利与被保全的财产之间存在直接的联系,证明保全该财产能够确保将来判决得以履行。4.无其他较为有效的保全方法:
申请人应证明已无其他较为有效的保全方法,如诉前担保、先行支付等,才能申请财产保全。民事再审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与一般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基本相同,但有一些特殊之处。
1.申请主体:
申请人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如果是当事人申请,则需要提交再审申请书和财产保全申请书;如果是利害关系人申请,则需要提交利害关系申请书、再审申请书和财产保全申请书。2.申请时间:
申请人在申请再审时可以同时申请财产保全,也可以在申请再审后,根据具体情况,在再审程序进行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3.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再审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及财产清单等。如果是利害关系人申请,还需要提交能够证明其利害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4.申请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是再审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如果原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申请人可以向再审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5.审查标准:
人民法院审查再审财产保全申请时,除考虑一般财产保全的条件外,还应考虑申请人是否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转移、隐匿、损害被保全财产的行为。民事再审财产保全的具体措施与一般财产保全的措施基本相同,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和提存等。
1.查封、扣押、冻结: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禁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损害该财产。这是财产保全中最常见的措施。2.划拨: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直接从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中划拨相应金额,或者从被申请人持有股票中划转相应数量的股票,以确保申请人的债权。3.变价:
如果被保全的财产是易损耗的,或者因市场变化导致财产价值贬损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卖该财产,以所变价金进行保全。4.提存:
如果被申请人主动履行义务,或者自愿交出金钱或有价证券,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将该金钱或有价证券提存,以确保判决的履行。在民事再审中,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1.申请条件: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不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但申请人已经取得对被保全财产的执行权。2.申请程序:
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申请符合法定条件。3.人民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审查,并作出解除或者驳回的裁定。某公司因与甲公司发生经济纠纷,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扣押甲公司名下一批货物。后该案经审判、上诉、再审,最终判决某公司败诉。某公司不服,申请再审。在再审期间,某公司申请解除对甲公司货物的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判决不支持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故裁定解除对甲公司货物的查封、扣押措施,并要求某公司赔偿因财产保全造成甲公司的损失。
民事再审财产保全是确保再审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民事再审中,申请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财产保全措施,并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同时,人民法院也应重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再审申请人败诉或者诉讼请求得到满足时,及时解除财产保全,并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