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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前财产保全管辖
发布时间:2025-05-01 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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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实施保全,是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而财产保全的管辖问题,则是执行前保全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处理,以及后续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那么,人民法院该如何确定执行前财产保全的管辖呢?这就是本文将要探讨的主题。

执行前财产保全管辖

一、财产保全管辖概述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者自己主动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其目的在于保证将来判决或裁定的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权力范围。

执行前财产保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开始前,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时的管辖问题。它涉及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等多个环节,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启动前行使的一项重要职权。

二、确定执行前财产保全管辖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执行前和执行中的财产保全,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在确定执行前财产保全管辖时,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财产保全管辖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的管辖可以分为两类:法定管辖和协议管辖。人民法院在确定执行前财产保全管辖时,应当遵循法定管辖原则,同时尊重当事人的协议管辖选择。

三、执行前财产保全管辖的类型

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开始前,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其请求执行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执行前财产保全管辖主要包括一般财产保全管辖和网上财产保全管辖两种类型。

1.一般财产保全管辖

一般财产保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开始前,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时的管辖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执行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不接受口头申请; (2)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担保; (3)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担保书、被申请人下落和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等。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应当重点审查申请执行人是否提供了担保,以及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

2.网上财产保全管辖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民法院推出网上财产保全措施,为申请执行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保全方式。网上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上受理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通过网络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冻结的保全措施。

与一般财产保全不同,网上财产保全具有独特的优势:一是方便快捷,申请执行人足不出户即可完成保全申请;二是实时监控,人民法院可以实时监控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时查封、冻结;三是降低风险,减少了申请执行人提交虚假材料的可能性。

人民法院在受理网上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电子数据资料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身份信息、担保信息、被执行人信息等电子材料。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应当重点审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电子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

四、执行前财产保全管辖的确定

人民法院在确定执行前财产保全管辖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管辖法院。

1.法定管辖

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开始前,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时,应当按照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法定管辖包括:

(1)被保全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应当按照上述顺序进行选择。如果被保全人住所地与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优先选择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保全人住所地管辖]

被保全人住所地管辖,是指人民法院按照被保全人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被保全人的住所地,通常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或者自然人的居住地。人民法院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可以参考被保全人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地,或者自然人在户籍登记机关登记的居住地。

例如:甲公司注册地址在A市,但其在B市也有分公司。丙申请执行甲公司的财产,人民法院在确定执行前财产保全管辖时,应当以甲公司的注册地址为依据,确定A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2)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管辖]

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管辖,是指人民法院按照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被保全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人民法院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应当以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例如:甲在A市有一套房产,乙在B市有一辆汽车。丙申请执行甲、乙的财产,人民法院在确定执行前财产保全管辖时,应当分别以甲的房产所在地和乙的汽车所在地为依据,确定A市和B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2.协议管辖

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开始前,如果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财产保全管辖法院有协议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协议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协议选择。

例如:甲与乙签订合同,约定如果发生纠纷,由乙向甲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后来双方发生纠纷,丙作为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在确定执行前财产保全管辖时,应当尊重甲与乙的协议约定,确定甲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五、执行前财产保全管辖的特殊情况

在执行前财产保全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在确定管辖时需要特别注意。

1.多份判决或裁定

如果申请执行人依据多份判决或裁定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在确定执行前财产保全管辖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1)如果多份判决或裁定由同一人民法院作出,应当由该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多份判决或裁定由不同人民法院作出,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各该人民法院分别管辖。

2.共同保全

如果申请执行人申请对多个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共同保全,人民法院在确定执行前财产保全管辖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1)如果多个被执行人住所地相同,应当由该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多个被执行人住所地不相同,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个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各该人民法院分别管辖。

3.集团公司

如果申请执行人申请对集团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人民法院在确定执行前财产保全管辖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1)如果集团公司设立了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集团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分支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集团公司未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人民法院应当由集团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执行前财产保全管辖争议的解决

在执行前财产保全中,如果出现管辖争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决。

1.管辖权异议

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时,如果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1)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应当及时审查,异议明确、合法的,应当在三日内裁定;需要调查或核实的,应当在十日内裁定; (2)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 (3)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

2.管辖权冲突

如果出现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财产保全申请主张管辖权,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1)对同一财产保全申请,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对同一财产保全申请,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同时立案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结语

执行前财产保全管辖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启动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它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有效的保全措施,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确定执行前财产保全管辖时,应当遵循法定管辖原则,同时尊重当事人的协议管辖选择。人民法院在执行前财产保全中,要正确处理管辖争议,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顺利实施,为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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