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财产保全费和行为保全费是与保全申请相关的费用,其收取标准和缴纳程序一直以来广受关注。那么,什么是财产保全费和行为保全费?申请保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费用由谁承担?
财产保全费和行为保全费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申请保全一方收取的费用。财产保全费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收取的费用。行为保全费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申请行为保全的当事人收取的费用。财产保全费和行为保全费的收取,目的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恶意申请保全,浪费司法资源,同时,也是对申请保全一方责任意识的体现。
人民法院对申请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的,应当按照以下条件进行审查:
有明确的被保全人; 有具体的保全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提出保全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有能力承担赔偿被申请人损害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财产保全费和行为保全费按照以下标准收取:
财产保全费:依照财产保全的请求金额或者价额,按照0.5%比例收取。最低不低于5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行为保全费:按照每个保全事项收取500元。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保全的财产或者行为不涉及财产价值,人民法院将不收取费用。
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的申请进行审查后,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缴纳财产保全费或行为保全费: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同时决定保全费用的数额和缴纳期限,并书面通知申请保全一方,由申请保全一方在指定期限内交纳。 申请保全一方需要缴纳保全费用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缴纳,并领取缴费凭证。 人民法院在收到保全费用后,应当及时将保全费交存国库,并出具交款凭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终审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被申请人承担保全费用。申请人胜诉的,由被申请人负担;申请人败诉的,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自终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起诉或者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申请人负担保全费用。申请行为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保全费用的承担方式,并告知双方当事人。
【案例一】李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李某与王某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王某名下银行账户100万元。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对王某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同时决定财产保全费用为5000元,由李某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缴纳。李某在缴纳保全费用后,人民法院出具了交款凭证。最终,李某胜诉,人民法院决定由王某承担保全费用。
【案例二】张某与陈某婚姻纠纷案
张某与陈某因离婚纠纷,张某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禁止陈某携带双方子女出国。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对张某的申请予以支持,同时决定行为保全费用为500元,由张某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缴纳。张某在缴纳保全费用后,人民法院出具了交款凭证。最终,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决定由张某自行承担保全费用。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费和行为保全费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向申请保全一方收取的费用,其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同时保障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申请保全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费用按照相关标准收取,并由人民法院决定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申请人需要按照指定的程序缴纳费用,并及时领取缴费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