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能担心对方转移财产,影响裁决结果的执行。因此,了解仲裁中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以及如何申请财产保全,成为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仲裁中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对对方财产采取暂时冻结或扣押措施,确保裁决结果能够实际执行的一种制度。那么,在仲裁中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又有哪些规定需要遵守呢?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提出仲裁申请或者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提供相应的担保; 有仲裁协议。此外,根据《仲裁机构财产保全规定》第八条,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还应当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身份证明材料; 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或者其他情况可能使裁决难以执行的证据材料; 能够证明申请保全的财产属于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有权处分的证据材料。仲裁中财产保全的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审查、决定几个阶段。
申请阶段: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审查阶段:仲裁委员会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申请书内容和证据材料进行审核。
决定阶段:仲裁委员会在审查后,对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作出决定。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向当事人和相关机构送达决定书,并同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需要注意的是,仲裁机构作出的财产保全决定,仅在仲裁范围内具有效力,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被申请人不遵守保全决定,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的形式可以包括现金、银行保函、保证金等。担保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保全措施,恶意损害对方利益。
根据《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担保后,认为没有必要保全的,被申请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审查,并作出是否解除保全的决定。
如果仲裁裁决支持被申请人的主张,申请人应当赔偿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
仲裁中财产保全的效力主要包括对当事人行为的约束力和对人民法院的效力。
对当事人行为的约束力:仲裁机构作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决定后,当事人应当遵守,不得擅自解除保全措施。如果当事人擅自解除保全措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人民法院的效力:仲裁机构作出的财产保全决定,人民法院应予以承认和执行。如果被申请人不遵守保全决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强制执行保全措施。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仲裁机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指定担保期限。担保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应当申请延期,否则仲裁机构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仲裁程序在担保期限内终结,仲裁机构应当同时解除财产保全。如果仲裁程序在担保期限结束后仍未终结,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决定是否延期。
某公司与某企业发生合同纠纷,某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某公司提供了银行保函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为500万元。仲裁委员会审查后,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某企业在银行的500万元存款。
在此案例中,某公司提供了银行保函作为担保,符合仲裁法和仲裁机构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进行了审查,并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程序符合规范。被申请企业在收到保全决定书后,应当遵守决定,不得擅自转移或处置被冻结的财产。
综上所述,仲裁中财产保全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财产保全,确保裁决结果能够实际执行。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和担保。仲裁机构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当事人应当遵守仲裁机构作出的保全决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仲裁中财产保全具有对当事人行为的约束力和对人民法院的效力。申请人还需要注意保全的期限,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期,以确保保全措施的持续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