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申请再审是当事人寻求纠正错误判决的一种重要途径。当发现原判决存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情形时,当事人可以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与此同时,财产保全作为诉讼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可以保证将来判决得以顺利执行。那么,当当事人申请再审时,能否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呢?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暂时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保证债权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能够得到实际履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或者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再审请求。这意味着,申请再审并不相当于一审或二审程序的重新开始,而仅是人民法院对原判决进行审查的过程。
在申请再审期间,原判决并不自动失去效力,因此申请再审并不能直接导致原判决被执行的状况发生改变。从这个意义上说,申请再审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情形。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再审申请期间,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具有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自由裁量权。
虽然人民法院在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具有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自由裁量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随意申请财产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被保全人; 有具体的保全标的; 有明确、具体的保全请求; 请求保全的财产与争议标的之间具有关联性; 存在因被申请人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紧急情况。其中,对于申请再审进行财产保全的情形,重点需要判断是否存在“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紧急情况”。如果申请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确有紧急情况,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如果符合进行财产保全的条件,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并及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能够证明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紧急情况的证据; 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关联性,如原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 担保书,申请人可以提供现金、银行存款、房地产、有价证券等担保物; 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将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并不直接属于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在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具有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自由裁量权。如果申请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确有因被申请人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紧急情况,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同时,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并提交相关材料,由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