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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分前后对比
发布时间:2025-04-23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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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分前后对比:严守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法院为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实际履行而采取的一项强制措施。我国关于财产保全的法律制度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在202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对财产保全的规定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和完善。

新《民事诉讼法》对财产保全的规定更加详细和完善,在申请保全、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等方面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更加注重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更加注重对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监督。那么新旧《民事诉讼法》在财产保全方面有哪些不同呢?本文将从申请保全、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以帮助读者全面理解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变化和发展。

一、申请保全

(一)申请保全的条件

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胜诉的可能性大;

2.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严重影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履行;

3.被申请人没有提供或者难以提供相应担保。

新《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对申请保全的条件进行了调整,取消了“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胜诉的可能性大”这一条件,改为“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主张的权利可能实现”。这一调整体现了立法思路的转变,由人民法院主动判断当事人胜诉的可能性,转变为人民法院判断当事人主张的权利是否可能实现,更加注重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权利的保护。

(二)申请保全的程序

旧《民事诉讼法》对申请保全的程序没有详细规定。新《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则明确规定了申请保全的程序:

1.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2.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同时决定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担保;

4.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明显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暂不采取保全措施。

新法对申请保全的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保全的期限,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同时,应当决定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担保,以防止人民法院滥用保全措施,更好地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采取保全措施

(一)保全措施种类

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下列行为:

1.交付提存;

2.提存租金;

3.提供担保;

4.其他能够防止损害的行为。

新《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增加了“先行登记”和“限制消费”两项措施:

1.限制被申请人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

2.限制被申请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3.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

4.责令申请人提存;

5.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6.先行登记;

7.其他能够防止损害的行为。

其中,“先行登记”和“限制消费”是本次修订的重点。

(二)先行登记

新《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申请,可以根据民事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或者优先受偿权,在判决前进行登记:

1.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人请求登记的;

2.法律规定可以登记的优先受偿权人请求登记的。

人民法院接受先行登记的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决定是否登记,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人民法院决定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三)限制消费

新《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限制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行为,包括: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酒店、餐厅、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的负担能力。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可以依据职权或者申请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发出限制消费令。

三、解除保全

旧《民事诉讼法》对解除保全的条件和程序没有详细规定。新《民事诉讼法》对解除保全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加强了对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监督。

(一)解除保全的条件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保全措施,可以根据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申请,裁定解除:

1.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错误的;

2.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其他财产替代保全的;

3.人民法院认为采取保全措施显失公平的;

4.人民法院认为能够防止财产隐匿、转移或者变卖的措施已经采取的。

(二)解除保全的程序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应当同时决定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应当赔偿因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不超过所保全的财产价额的担保金。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明显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解除保全。

四、小结

新《民事诉讼法》对财产保全的规定更加详细和完善,体现了立法者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在申请保全方面,新法取消了“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胜诉的可能性大”这一条件,改为“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主张的权利可能实现”,更加注重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权利的保护。在采取保全措施方面,新法增加了“先行登记”和“限制消费”两项措施,丰富了保全措施的种类,同时对两种新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在解除保全方面,新法对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加强了对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监督,更加注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总之,新《民事诉讼法》对财产保全的规定更加完善和详细,体现了立法思路的与时俱进,对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监督更加严格,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全面和充分,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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