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申请执行人会选择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障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实际清偿。但有时,申请执行人自己也可能成为被他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对象,这就会导致其执行到款物的减少,甚至丧失。那么,当我们成为“申请执行被他人财产保全”的一方时,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在理解“申请执行被他人财产保全”前,我们先来了解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或者申请前、诉讼过程中或者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前,为保障将来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财产或者争议标的采取的暂时限制处分或者变卖措施。
通俗来说,财产保全就是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或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保证将来的判决结果能够得到实际执行,而对当事人财产或争议目标采取的暂时冻结或变卖措施。
为什么会出现“申请执行被他人财产保全”的情况呢?
通常情况下,申请执行人被他人财产保全有以下几种原因: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存在共同债务:如果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共同债务,如连带之债,那么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债务人请求清偿,而向其他债务人主张追偿权。因此,当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可能会出现申请执行人被他人(共同债务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
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担保物权:如果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那么担保物权的效力将及于主债权。当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时,担保物权人可能会被申请财产保全,以确保担保物权能够得到实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存在其他法律关系:除上述两种情况外,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还可能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如租赁关系、借贷关系等。当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可能会涉及到申请执行人的相关权益,因此也可能出现被他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
当我们成为“申请执行被他人财产保全”的一方时,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以下是一些应对措施:
及时了解情况:当收到法院的财产保全通知时,应及时了解保全的原因、保全的范围和期限等情况。如果对保全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法院解除保全或变更保全措施。
提供担保申请解除保全:如果财产保全会给申请执行人带来较大损失,可以向法院提供担保,申请解除保全或变更保全措施。担保的形式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担保书等。
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如果对财产保全有异议,可以向作出保全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者向其上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原保全决定的执行。
主张优先受偿权: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被他人保全,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主张优先受偿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被执行人对该财产已设抵押物权或者已向他人转让,经人民法院通知后,抵押权人、受让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抵押权或者转让有效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抵押权人、受让人对该财产可以优先受偿。”
申请追加当事人: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被他人保全,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保全申请人为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保全财产系执行标的物或者执行标的物的重要组成部分,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申请追加保全申请人为执行案件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案例一:
甲公司因与乙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法院判决支持了甲公司的诉求。判决生效后,甲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乙公司名下一套房产。然而,丙公司以乙公司未偿还借款30万元为由,向法院申请对该套房产进行财产保全。甲公司收到法院的财产保全通知后,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对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审查后,裁定甲公司对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解除对该房产的保全措施。
案例二:
甲公司因与乙公司存在借贷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偿还借款500万元。法院判决支持了甲公司的诉求。判决生效后,甲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冻结了乙公司银行账户100万元资金。丙公司以乙公司未支付工程款50万元为由,向法院申请对该笔资金进行财产保全。甲公司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追加丙公司为执行案件当事人。法院审查后,裁定追加丙公司为执行案件当事人,并解除对该笔资金的保全措施。
“申请执行被他人财产保全”是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申请执行人需要及时了解情况,维护自身权益。当遇到此类情况时,可以采取提供担保申请解除保全、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主张优先受偿权、申请追加当事人等措施,并结合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应对策略。此外,还需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