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诉前财产保全是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一些被保全人为了避免财产被执行,或是心存侥幸,或是抱着报复心态,非法处置被保全的财产,导致债权人的权益受到进一步损害。这种行为不仅影响司法权威,更是触犯了法律红线。
那么,什么是诉前保全?非法处置诉前保全的财产又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本文将为您一一解读。
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或者仲裁前,利害关系人为了防止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执行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的暂时限制对方人身或财产活动的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可见,诉前保全的关键在于“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被保全人非法处置诉前保全财产,是指被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未经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转让、隐匿、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非法转让相关股权、股票,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处置诉前保全的财产。
具体表现形式有:
转移、隐匿、毁损已被保全的财产:例如,将已被查封的房产转移至他人名下,将已被冻结的资金通过各种渠道取现后藏匿,或直接毁坏已被查封的机器设备等。
非法转让股权或股票:例如,在公司股权被保全后,擅自变更股东名册,将股权转让给他人,或在股票被保全后,擅自将股票卖出,企图转移财产。
利用相关漏洞非法处置财产:例如,在个人银行账户被冻结后,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虚拟货币平台将资金转移,或利用亲友账户进行资金周转,试图规避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违反财产保全令,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或者有其他妨碍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见,非法处置诉前保全的财产,将面临罚款、拘留,甚至是刑事责任。
为了避免非法处置诉前保全财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保全人应当:
正确理解诉前保全的含义:诉前保全并非是对被保全人财产的强行没收,而是一种暂时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防止被保全人的财产转移、隐匿或毁损,确保将来的判决结果能够得到执行。
及时了解保全财产的范围和限制: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会向被保全人送达保全财产裁定书,明确告知哪些财产被保全,以及相关的限制措施。被保全人应当及时了解这些内容,避免因误解或不理解而触犯法律。
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保全人应当如实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包括所有动产、不动产、债权、股权等。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将可能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罪。
未经许可,不得处置保全财产:被保全人在收到保全财产裁定书后,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擅自处置已被保全的财产。如需使用相关财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后才能进行。
积极履行义务,协商解决争议:被保全人应积极与申请人协商,努力解决争议,以取得对方的谅解,争取解除保全。
某公司因合同纠纷被诉前保全,其法定代表人王某在得知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后,心生不满,便将公司账上的资金通过关联公司多次转账至个人账户,并取出现金藏匿。最终,人民法院对王某处以十五日拘留,并责令其将隐匿的资金交出。
在这个案例中,王某的行为违反了诉前保全令,属于隐藏、转移已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法处置诉前保全的财产,不仅会导致债权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受损,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被保全人应当正确理解诉前保全的含义,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如实申报财产情况,未经许可不得处置保全财产,努力与申请人协商解决争议,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