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查封财产和财产保全是两个容易被混淆的概念。它们虽只有一字之差,却有着天壤之别。查封财产与财产保全在性质、目的、适用情形等方面都有着明显区别,正确理解二者的异同,对个人的财产权利保障有着重要意义。那么,查封财产能不能保全?今天我们就来揭开它们的“神秘面纱”!
查封财产:
查封财产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财产,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实现。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查封财产并不是对财产权的剥夺,而只是对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限制。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随意扩大查封、冻结范围,并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被转移、隐匿,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的暂时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者挥霍资金,确保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保全的财产和保全方式,不得超过实际保全的必要限度。
那么,查封财产能不能保全呢?答案是肯定的,查封财产可以达到保全的目的。查封财产与财产保全都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采取的强制措施,目的都是为了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二者也有着明显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适用情形不同:
查封财产适用于执行程序,是在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判决、裁决或者调解书,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为保障法律文书的实现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适用于诉讼程序,是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裁决或者调解书之前,为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被转移、隐匿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措施类型不同:
查封财产的措施类型包括查封、冻结、扣押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措施,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
财产保全的措施类型包括冻结、扣押、停付、转移财产、变更财产状态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保全措施,以确保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
对象范围不同:
查封财产的对象是被执行人,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股票等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
财产保全的对象是当事人,即诉讼过程中的原告和被告。人民法院可以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确保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执行。
查封财产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交付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清单,执行通知应当载明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
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执行,不得超出保全的范围或者保全的必要限度。
案例一:李某与王某借款纠纷案
李某与王某因借款发生纠纷,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根据李某的申请,对王某名下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措施。该措施属于财产保全,目的是防止王某转移、隐匿资金,确保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
案例二:张某与刘某合同纠纷案
张某与刘某因合同纠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支付张某合同违约金。判决生效后,刘某未履行支付义务。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刘某名下的房屋和车辆进行了查封,该措施属于查封财产,目的是防止刘某转移、隐匿财产,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实现。
查封财产与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采取的两种不同强制措施,二者有着明确的区别。查封财产适用于执行程序,目的是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实现;财产保全适用于诉讼程序,目的是确保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虽然查封财产可以达到保全的目的,但二者在适用情形、措施类型和对象范围等方面都有着明显区别。人民法院在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帮助大家理解查封财产与财产保全的区别,以及查封财产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起到保全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二者,对于保障个人的财产权利和诉讼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