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财产被司法保全的情况并不少见。然而,在被保全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之间,常常会产生争议:财产被司法保全费用到底该由谁承担?
司法保全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或者经济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法对当事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财产转移、隐匿、毁损,保障人民法院判决能够执行的费用。
司法保全费用是一种诉讼费用。诉讼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在诉讼活动中,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费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参与诉讼活动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暂不要求提供担保,但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逾期未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一般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诉权,恶意保全,导致被申请人遭受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暂不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担保,逾期未提供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一)动产; (二)不动产; (三)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对前款所列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与被保全财产价值相当的担保,也可以直接扣押、冻结被保全的财产。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通知利害关系人。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扣押、冻结被保全的财产,也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与被保全财产价值相当的担保。
如果申请人提供了担保,那么在人民法院判决申请人胜诉或者驳回起诉的情况下,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应当返还给申请人;如果人民法院判决申请人败诉,则应当将担保用于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如果人民法院直接扣押、冻结了被保全的财产,那么在人民法院判决申请人胜诉或者驳回起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被保全财产的扣押、冻结措施,被保全财产归还被申请人;如果人民法院判决申请人败诉,人民法院可以将扣押、冻结的财产用于执行。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决定接受担保的,申请人应当交纳决定担保金额5%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决定扣押、冻结的财产价值或者价款交纳2%的诉讼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诉讼费用,申请人在申请时预交。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决定之日起五日内,补交前款规定的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财产被司法保全费用一般由申请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接受担保或者直接扣押、冻结被保全的财产。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或者被扣押、冻结的财产,将用于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此外,申请人还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诉讼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人民法院错误采取保全措施,导致当事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此外,如果人民法院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