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通常会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以确保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但实践中,有的案件在经过财产保全之后,最终却以"终本"的方式结案,这让一些当事人感到疑惑,财产保全执行到底会不会终本呢?下面将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全面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财产保全"和"终本"。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者自己主动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紧急措施,其目的在于避免当事人的权益在诉讼过程中受到损害,确保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而"终本"则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等原因,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行为。
那么,财产保全执行会终本吗?答案是肯定的,在某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仍然有可能终本结案。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财产保全和执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并不意味着案件自动进入执行程序。如果案件判决后,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才会启动执行程序。如果权利人在判决生效后没有及时申请执行,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人民法院将不会受理强制执行的申请,案件也会以终本的方式结案。因此,申请财产保全并不会自动进入执行程序,权利人仍需及时关注案件进展,在判决生效后及时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果经过调查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属于执行不能的情形,人民法院也会作出终本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即使案件经过了财产保全,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也只能作出终本裁定。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如果权利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出于各种原因选择撤回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将作出终本裁定。
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果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也会作出终本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的申请作出终本裁定。
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如果人民法院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导致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解除财产保全后,如果案件尚在审理阶段,则不会进入执行程序;如果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则由于被申请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也将作出终本裁定。
总之,财产保全执行终本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不得已采取的一种结案方式。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如果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等情形,人民法院将作出终本裁定。因此,申请财产保全并不意味着案件一定会得到实际执行,权利人仍需积极行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