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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损失何时提起诉讼
发布时间:2025-04-09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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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损失何时提起诉讼?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申请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有时会出现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损失的情况,此时便会产生一个问题:被申请人何时才能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

一、财产保全概述

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暂时冻结或扣押措施,以防止财产被转移、隐匿或毁损,从而保障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的行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听被申请人陈述意见后,及时审查,情况未变的,应当在作出保全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对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或者核实。

二、财产保全损失赔偿的诉讼时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错误的,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与实施保全措施的执行人员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错误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被申请人何时才能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造成申请人财产损失,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要求赔偿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受理。

因此,被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措施错误作出裁定后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赔偿

三、财产保全损失赔偿的诉讼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司法赔偿案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错误赔偿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书后,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申请人及其代理人。

(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审查终结,对是否赔偿以及赔偿的范围和数额等,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议。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赔偿申请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审议时充分发表,并记录在案。

(三)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审议时,认为需要对赔偿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进一步核实的,可以要求赔偿申请人补充相关证据材料,也可以通知赔偿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到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说明有关情况。

(四)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审议时,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相关部门了解有关情况的,应当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五)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审议时,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听取有关情况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六)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审议时,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相关部门提出质询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质询。

(七)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审议时,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相关部门提出质询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质询。

(八)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审议时,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相关部门提出质询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质询。

(九)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审议时,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相关部门提出质询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质询。

四、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公司因与另一公司发生经济纠纷,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位于市区的两套房产采取了查封措施。后经审查,该财产保全措施错误,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除。被申请人以查封措施错误造成其房屋无法出售,损失购房机会为由,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措施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造成申请人财产损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根据申请人因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所支付的相关费用以及因无法使用该财产而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

该案中,被申请人所主张的损失购房机会,不属于因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所支付的相关费用以及因无法使用该财产而造成的实际损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

【案例二】

某公司因与另一公司发生经济纠纷,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位于郊区的两套房产采取了查封措施。后经审查,该财产保全措施错误,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除。被申请人以查封对其名誉造成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造成申请人财产损失,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要求赔偿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受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给申请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其他实际损失,不属于精神损害,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

该案中,被申请人所主张的精神损害,不属于财产损失或者其他实际损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

五、小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措施错误作出裁定后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赔偿。同时,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审理财产保全损失赔偿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赔偿以及赔偿的范围和数额等。被申请人也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合理提出赔偿申请,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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