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法院财产保全公告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光明区法院对以下被告进行财产保全:
一、被申请人:XXX公司
被执行人:王某
执行案号:XXXXX
二、执行标的:根据本院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及利息共计XXX万元。
三、财产保全方式: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债权等与上述执行标的相同等价物。
四、财产保全期限:本次财产保全自本公告登载之日起,有效期为XXX个月。
五、相关单位的义务:
1.XXX银行:应于保全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冻结被申请人在该行开立的账户,并及时将所冻结金额的具体数额及日期告知本院。
2.XXX证券:应于保全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股票账户,同时提供可供查封、扣押和变价的资料及每日变动明细,并及时将所冻结的具体数额及日期告知本院。
六、财产保全通知送达及申请复查:
1.凡与本案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履行上述义务;违反财产保全通知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对本案所作保全决定有异议,申请人可以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光明区法院财产保全执行庭提出书面申请。
七、其他事项:
1.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对本保全通知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光明区法院财产保全执行庭递交书面复查申请。逾期未提出复查请求,视为放弃复查权利。
2.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