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费支持条文
一、对于需要进行财产保全的案件,当事人按照法定规定提交申请后,经法院裁定同意进行财产保全,应当支付相应的财产保全费。
二、财产保全费的具体标准按照财产保全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法律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并及时予以调整。
三、财产保全费的支付方式包括现金、银行汇款等,当事人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及时支付,并保存相关支付凭证。
四、对于未支付或者拒不支付财产保全费的当事人,法院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支付、罚款、强制执行等措施,并可以对其依法扣押其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五、法院在判决书上应当明确注明财产保全费的承担人和支付义务人。
六、当事人对于财产保全费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并进行合理解释。
七、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裁定。
八、财产保全费的具体计算和支付标准,可通过法院相关公告、网站或其他途径获取。
九、对于特殊情况下需要暂缓或者免收财产保全费的,可以提出申请,由法院依法判断决定。
十、本条文自实施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