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正升担保,我们为您提供法院财产保全担保,解封担保,继续执行担保,工程类所需要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等
行业动态
财产保全费支持条文
发布时间:2023-12-25 22:02
  |  
阅读量:

财产保全费支持条文

一、对于需要进行财产保全的案件,当事人按照法定规定提交申请后,经法院裁定同意进行财产保全,应当支付相应的财产保全费。

二、财产保全费的具体标准按照财产保全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法律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并及时予以调整。

三、财产保全费的支付方式包括现金、银行汇款等,当事人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及时支付,并保存相关支付凭证。

四、对于未支付或者拒不支付财产保全费的当事人,法院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支付、罚款、强制执行等措施,并可以对其依法扣押其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五、法院在判决书上应当明确注明财产保全费的承担人和支付义务人。

六、当事人对于财产保全费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并进行合理解释。

七、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裁定。

八、财产保全费的具体计算和支付标准,可通过法院相关公告、网站或其他途径获取。

九、对于特殊情况下需要暂缓或者免收财产保全费的,可以提出申请,由法院依法判断决定。

十、本条文自实施之日起生效。


相关tags:
13456827720
13456827720
已为您复制好微信号,点击进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