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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费用最后谁出
发布时间:2023-12-25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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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指法院为了防止被执行人在案件审理期间转移、隐藏或损毁财产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当债权人通过司法程序要求财产保全时,往往需要支付相关的费用。然而,问题在于,这些保全费用到底由谁来承担。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财产保全的一方先行支付保全费用,而如果后续判决确认保全请求权益成立,费用由被申请保全的一方承担;若后续判决否定保全请求权益,原告即提出保全申请的一方,将无法追回已支付的保全费用。

这种规定的背后,有着一定的合理性。首先,在初始阶段,法院并不能确定保全请求是否有效,因此需要债权人先行承担保全费用,以减少恶意滥用保全措施的情况发生。同时,这也起到了约束债权人的作用,毕竟债权人清楚自己支付的费用可能最终无法追回,会更加慎重地权衡是否有必要提起保全请求。

然而,实际操作过程中,债权人支付的保全费用是否真的能够追回,往往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足够的财产可以执行,即使债权人最终胜诉并要求追回保全费用,也很难获得满意的结果。这就导致了一个不公平的现象:在保全费用与被执行人财产之间,债权人常常是承担风险的一方。

此外,对于执行过程中提起保全请求的债权人而言,支付保全费用可能会给其造成一定的经济负担。特别是对于一些小额债权人来说,保全费用可能相对较高,无法承担过高的执行成本。

因此,在实践中,有一些地方法院对于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做出了不同的规定。比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曾发布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争议财产保全手续收取保全提存付手续费的办法》,规定凡属保全受限财产(指财产不足以抵偿优先受款人应受偿清债款的部分)的争议财产,由被执行人承担保全费用;而属于保全受限财产以外、有抵金可供支付未清债权的争议财产,则由债权人提前向法院备案支付保全费用。

综上所述,关于财产保全费用最后由谁承担的问题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法律规定了债权人先行承担保全费用的原则,但实际操作中,被执行人是否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以及地域性法院对于保全费用的具体规定,都会对最终的费用承担进行影响。为了保障双方的公平,也需要相关司法机构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在保全费用的承担上寻求更加合理和公正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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