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院:
本人系上海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因某案件被申请财产保全,致使公司经营活动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和损害。为了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本人特向贵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恢复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对于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告提出的原因,本人予以申明:原告所述的债权事项是与公司合作的子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而且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按约定支付了应付款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主动向对方提出协商解决,但是对方却以该企业负责人双重身份进行了非法拘留并要求实行财产保全,致使公司的资金被冻结而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本人在此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具体如下:
一、原告无权要求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原告要求财产保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债权的存在具有证据证明,二是财产保全有利于债权的实现,而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请求并未满足这两个条件。因此,本人认为原告无权要求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方应该解除保全措施,给公司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创造条件。
二、财产保全将致使公司的损失加剧
如果财产保全的措施继续执行下去,将会严重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导致公司的业务发展受到不良影响。公司作为一家正规经营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与众多供应商和客户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如今财产保全的措施导致公司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必将引起供应商和客户的不满,给公司带来更大的损失,甚至可能导致公司的破产。
综上所述,本人请求贵院审理本次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恢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若有不周之处,敬请指正!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