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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23-12-13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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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司法解释

诉讼保全是指法院为保护当事人权益,在诉讼程序中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则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形式,专门用于承担诉讼保全所引发的风险和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2条规定:“承保诉讼保全责任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申请的具体情形、目标财产价值等确定保险金额,并签发保险单。”也就是说,诉讼保全责任保险需要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和目标财产的价值来确定保险金额。

为了保证受害方能顺利获取赔偿,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规定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诉讼保全案件如何裁量适用现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如果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擅自撤销诉讼保全而被赔偿方提起追偿诉讼,保险人享有按照标的物价值确定的追偿权。同时,如果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8条规定:“当事人依法解除保险合同、不续期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违反约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支付对方已经发生的根据合同应付的费用。”这意味着保险合同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并需要提前30天通知对方。

总结来说,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司法解释明确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解除合同的规定等方面内容,为保护当事人权益和降低风险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在实施诉讼保全时,当事人可选择购买该保险形式,以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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