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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对保全费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3-12-13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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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对保全费的规定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就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的一种诉讼方式。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行政法治。

在行政诉讼中,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诉讼请求后,为了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诉讼的效力,有时需要采取保全措施。保全费是指申请保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保全请求费、保全裁定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的保全费由申请人承担,但申请人可根据具体情况申请财产损失假扣费用。“财产损失假扣费用”的意思是,如果申请人主张有可能遭受损失并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可以冻结一部分被申请人的财产,以支付保全费用。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保全措施的效力,同时平衡申请人因提起诉讼而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关于保全费具体数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法》的有关规定,保全费的费率为保全标的额一定比例。保全标的额是指保全措施所保护的财产价值,包括债权、货物、房产等具体财产。不同类型的财产标的所对应的费率不尽相同。

需要注意的是,保全费是一种特殊的诉讼费用,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被告败诉或申请人撤诉后,保全费不再归还给申请人,而是纳入国家财政。因此,在决定是否申请保全措施时,申请人需要充分考虑保全费的支付风险,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决策。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对保全费的规定主要是申请人承担保全费的责任,并可根据具体情况申请财产损失假扣费用。保全费的数额根据保全标的额来确定。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措施时需充分考虑费用支付风险,并进行合理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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