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异议是指被申请人在对诉讼保全措施进行财产保全时,对申请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权利。法律对于诉讼保全异议作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解释六》第二百二十五条增加了诉讼保全异议的规定,该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认为,他所受到的诉讼保全措施应当被解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根据这一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对已经实施的诉讼保全措施提出异议。也就是说,如果被申请人认为他所承担的财产保全责任存在不当之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
诉讼保全异议的提出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被申请人必须具备被申请案件的诉讼地位。只有被申请人是被申请案件的当事人,才有权提出异议。
其次,被申请人必须能够证明他所受到的诉讼保全措施存在不当之处。比如,被申请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要求存在误导、滥用等情况。
再次,被申请人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诉讼保全通知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最后,人民法院在收到被申请人的异议后,会依法审查该异议请求并作出相应决定。如果被申请人的异议请求成立,人民法院会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如果异议请求不成立,人民法院会维持原有的保全决定。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解释六》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明确了诉讼保全异议的权利与程序要求。被申请人可以根据这一规定,合法地提出异议,并通过人民法院的裁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