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财产保全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经本院审查,认为符合保全条件,现向被告发出本财产保全通知书。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之规定。
二、请求事项:
1.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被告应当立即停止转移、隐匿、改变其名字所有权下的财产,并加以妥善保管;
2. 被告应当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的详细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3. 被告应当在接到此通知书后三日内到我院提供上述财产的详细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4. 被告如未按照本通知书的要求提供上述财产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视为默认上述清单内容真实有效。
三、保全财产范围与方式:
1. 被告名下的以下财产,已被确定为保全范围:
财产1:(描述)
财产2:(描述)
财产3:(描述)
2. 保全方式:
将被保全财产暂时扣押、查封或者其他不侵害其完整性的方式进行保全。
四、注意事项:
1. 被告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三日内,应前来我院提供上述财产详细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若提供不实、虚构的财产信息,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被告未按照要求提供财产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将默认清单内容真实有效;
3. 如对本通知书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三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陈述,陈述期过后,本院将依法对财产进行保全;
4. 若被告未履行保全义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之规定进行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