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护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利益,而由法院做出的一系列措施,包括查封、冻结、扣押、拍卖等。但是财产保全也有时会对当事人的生活、经营等产生不良影响,有些情况下需要解除财产保全。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解除财产保全有哪些规定呢?
一、财产保全申请撤回
当申请人认为已达到保全目的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必再行保全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在接到申请后终止相应的保全措施。
二、财产保全裁决被撤销
当裁定财产保全时,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相关证据情况作出裁定。但如果当事人申请的依据发生变化,或者审判程序存在缺陷,致使裁决错误,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撤销财产保全裁决。
三、财产保全期限届满
如果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当事人在未延长期限的情况下未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在执行财产保全期间,当事人可以二次申请进行保全,但是每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财产保全目的已经达成
在财产保全的过程中,当事人达到了原先设立保全措施的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涉及财产保全的案件,一般都是在案件得到解决后,由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要求。
总而言之,解除财产保全是在财产保全期间,因需要、申请人要求等情况下,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财产保全措施作出的终止或者撤销命令。当事人在需要解除财产保全时,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以便尽快解除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