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难以实现法律利益或者难以进行诉讼活动,另一方单方面侵害或者加剧丧失法律利益的情况,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采取一些预防措施,对相关财产、证据等进行保护的一种权利救济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复杂案件的当事人经常会遇到保全申请的问题,特别是当初的保全申请被法院驳回或者作出了不予支持的裁定时,当事人是否可以重新向法院申请保全呢?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虽然通常情况下,法院作出不予支持的保全申请裁定后,当事人不能再次向法院提交同样的保全申请。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同一诉讼标的,一方当事人在一审未经改变事实或条件的情况下,已被法院裁准的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相同性质的诉讼保全。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例如,在保全申请后,诉讼标的出现新的情况,则可以视为实质上的事实或条件改变,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保全。具体而言,这些新情况应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第一,新情况是指在原裁定作出后新发生的、与保全标的有关的情况。例如,原来保全的财产可能已经被变卖或毁损,导致原裁定已无法发挥作用,这就属于新情况。
第二,新情况应该是由未预见事件引起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在申请保全时无法预测到这种新情况发生。
第三,新情况必须是对当事人造成了实际损害或者可能造成实际损害。比如,新情况可能导致当事人的财产丧失,或者证据灭失,从而使其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以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重新申请保全。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同一诉讼标的,重新申请保全的期限是原裁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超过这个期限则不能再次申请。
总之,诉讼保全可以重新申请的条件较为严格,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能再次申请同样性质的保全。但如果出现了实质上的事实或条件改变,导致原裁定无法发挥作用,那么当事人有可能重新向法院申请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