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复议是指当事人对已被法院驳回或撤销的诉讼保全申请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复议,要求上级法院对原审法院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和改变。
我国的诉讼保全复议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根据相关规定,原审法院对诉讼保全申请作出裁定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同时,复议请求书应当附有原裁定书、复议理由及相关证据。
在诉讼保全复议过程中,上级法院将对原审法院的裁定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原审法院裁定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级法院有权撤销原裁定,并责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此外,上级法院还可以作出更为适当的裁定,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保全复议制度的设立,具有以下几点优势。首先,它可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通过上级法院的审查和改变,可以避免原审法院在裁定过程中存在的瑕疵和错误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其次,它可以增加司法裁量空间。上级法院在复议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更为适当的裁定,以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最后,它可以促进对法律适用的一致性。通过上级法院对原审法院裁定的审查和改变,可以弥补地区法院之间对法律适用存在的差异,保证法律的统一性。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保全复议并非一种上诉机制,它的主要目的是纠正原审法院裁定的错误和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复议过程中,上级法院应当严格审查,确保裁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当然,上级法院也应当权衡各方利益,均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司法效率的关系,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