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保障诉讼权益和财产利益,一方向法院申请采取一些措施,以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毁灭财产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诉讼结果的行为。一旦申请人达到诉讼目的或者诉讼保全的事由消失,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诉讼保全措施。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解除诉讼保全。法院主动指派立案法官进行审查,如果认为不必要保全措施已经实施,则可以将其撤销或者解除。同时,法院也可以向申请人发出撤销或者解除通知,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状申请。
申请人通过书状方式申请解除诉讼保全时,需在申请书中详细说明申请解除的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法院收到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如果符合解除条件,法院会对相应的保全措施予以解除。解除冻结财产的保全措施时,法院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当然,在一些紧急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即时解除诉讼保全。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尽快安排听证并做出决定。
此外,被诉保全人也有权向法院提出解除诉讼保全的申请。如果保全人认为申请人撤诉或者保全的原因消失,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申请。法院收到保全人的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如果确认保全财产的必要性不存在,则可以解除相应的保全措施。
总之,诉讼保全的解除是根据申请人或者保全人的申请,在经过法院审查后作出的决定。解除的标准是根据保全行为对申请人或者被保全人利益所造成的影响以及诉讼保全的目的是否实现来进行判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