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复议是指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有关保全措施、保全裁定提起异议,要求法院复议并撤销原裁定的一种诉讼程序。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保全复议程序主要由人民法院审查。具体来说,一审法院作出保全决定后,当事人不服该决定,可以向同级法院或上一级法院提起复议。复议院通常是高级法院,即市级中级人民法院,由其专门审理诉讼保全复议案件。
在复议程序中,复议法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请求进行审查,并调阅相关诉讼材料、证据等。复议法官会从法律角度对原保全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评判,考虑原来法院作出保全决定时是否存在严重错误、是否违背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如果复议法官认为原来的保全决定存在问题,可以决定撤销原裁定,并重新作出新的裁定。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保全复议不影响执行法院对于原保全决定的执行。也就是说,当事人提起复议时,原来的保全措施仍然可以继续执行。只有在复议法院作出裁定后,才能对原决定的执行产生影响。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再复议。如果对于一审法院作出的复议裁定持有异议,可以继续向更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复议。但是,再复议的权限是有限制的,通常情况下只允许向高级人民法院再复议一次。
总体来看,诉讼保全复议程序通过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复议程序提供了一种对原保全决定进行独立审查的机制,保证法律正确性和公正性。当事人可以通过复议程序来申请撤销原来的保全措施,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