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财产担保文书
一、案由
请我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姓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确保原告在本案胜诉后能够顺利实现其合法权益。
二、财产担保形式
针对此次诉讼保全请求,本案所涉财产将由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拟采取的担保方式如下:
1. 保证金担保
被申请人[姓名]应在接到本执行指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法院缴纳约定数额的保证金,以确保原告在本案胜诉后能够顺利实现其合法权益。
保证金将存入本法院指定银行账户,并由本法院予以监督管理,未经法院批准,被申请人不得擅自动用或转用该笔款项。
2. 质押担保
被申请人[姓名]应在接到本执行指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名下特定财产进行质押,作为对原告在本案胜诉后权益的担保。
特定财产的种类和数量将在质押时由本法院进行明确规定,并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
三、履行期限
根据本执行文书的要求,被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其财产担保义务。若履行不到位或存在违约行为,将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
四、其他事项
1. 本担保文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案裁判结案之日止。
2. 如原告撤回诉讼或本案被驳回,被申请人[姓名]所提供的财产担保将予以解除。
以上所述,特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