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反担保承诺书
一、本人系被申请保全措施的被申请人,就因与申请人在(案由)方面存在争议,依法自愿作出如下保全反担保承诺:
二、本人保证:如我所涉及的(进行何种行为)、赔偿款项或者财产被裁定、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对我进行追加担保时,本人愿意接受并履行相关商定的担保责任。
三、本人同意,在保全期限内,按照法院裁定、决定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反担保物或者支付担保金,并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真实有效的反担保措施,确保申请人获得其申请保全措施所要求的效果。
四、本承诺书以本人实际控制的场所、住所为送达地址。本人声明,向上述地点发出的传票、文书、决定、通知等即被视为送达。如本人变更联系地址或者通信方式,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法院。
五、本人同意接受申请人或者法院的监督,并配合申请人或者法院进行担保物的查验、实地勘验等工作。
六、本人同意,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未经申请人或法院同意,不变更反担保物的位置和形态,不转移、处分相关财产。
七、本人保证所提供的(反)担保措施是本人的合法财产,不存在抵押、查封、冻结等限制性措施或纠纷。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追究。
八、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法院裁定、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完毕之时止。但如调解书、裁判书、裁定书有特别约定的,应将相应内容列入本承诺书并附于本承诺书中。
九、本承诺书为黑白复印件,具备与正本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承诺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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